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25号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黎秀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DB6UF19F
经营场所:英德市黄花镇迳孔田了岗大竹坑黎秀高自建房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设置的灌溉消纳废水池贮存有黑色养殖废水,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养殖场灌溉消纳废水池内的养殖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6]B25号)结果显示:灌溉消纳废水池内的养殖废水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的监测结果分别为185mg/L、4.16×103mg/L、542mg/L,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的标准限值(悬浮物标准限值100mg/L、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2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标准限值100mg/L),你养殖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分别超标0.85倍、19.8倍、4.42倍。你养殖场排放的养殖粪污(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和黎秀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黎秀高为养殖场的经营者。
证据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54418810000015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hb4418005000133828001W)。证明: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持有相关的环保手续。
证据三:2026年5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视频及对该养殖场经营者黎秀高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养殖场开展了监测工作。
证据四:《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6]B25号)、《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6〕7号)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灌溉消纳废水池内的养殖废水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的事实,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黎秀高已知晓监测结果。
证据五:2026年5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黎秀高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检查发现的排放养殖粪污(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的违法行为告知经营者黎秀高,黎秀高知道了检查情况。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6〕25号),拟对你养殖场作出行政罚款4万元,并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6年6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英德市黄花镇黎秀高养殖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提出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申请。你养殖场在2026年6月22日《南方都市报》完成公开道歉守法承诺。经我局复查,你养殖场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二十二、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8.22裁量标准,违法情形:超标3倍以上或超总量50%以上,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养殖场按罚款标准4万元的40%降低处罚,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小写:2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玲(执法证号:19180015206)、张金鹏(执法证号:19180015856)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