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3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52HLMR9W
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西341号-37门市之一
我局于2026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英德市青塘镇原英飞水泥厂内建设一条水泥稳定土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有料槽1套、输送带1条、储水罐3个、搅拌机1台、水泥储料罐4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52HLMR9W)和陈丽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陈丽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叶小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叶小悦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证明: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叶小悦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调查工作。
证据四:2026年6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叶小悦陪同检查。
证据五:2026年6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一条水泥稳定土生产线的行为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叶小悦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六:2026年6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叶小悦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近二年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含本次)。
证据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证据九:《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节选)、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位置图。证明: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条水泥稳定土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一般区域。
证据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条水泥稳定土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
证据十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条水泥稳定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类别为登记管理。
证据十二:《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实其持有的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金立通评报字[2026]第T-05549号)。证明:广东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条水泥稳定土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45000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