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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38号
  • 2026-07-23 17:0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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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638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燕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E303EW4Y

地址:英德市沙口镇沙口017乡道旁1

我局分别202652362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1条铁矿洗选生产线和1条硫铁矿洗选生产线建设项目。2.擅自建设的1条铁矿洗选生产线和1条硫铁矿洗选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E303EW4Y)和黄燕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黄燕君是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张赐标身份证复印件、2026523日《授权委托书》。证明:张赐标是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52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881MAE303EW4Y001Y)、《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摘选)。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四:《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已建的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纳入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类别分别为铁矿采选081、化学矿开采102,环评类别均为报告书。

证据六:《土地厂房租赁合同》。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租用英德市沙口第四水泥厂用地和厂房作为生产场所。

证据七:20265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和视频。证明:20265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已建成并投产的事实,建设的2条选矿生产线不符合与该公司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环评审批的规定。

证据八:《石料销售合同》《铁矿买卖合同》《硫精矿购销合同》。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建成的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原料为铁矿和硫铁矿,该项目已投产,并有产品销售记录。

证据九:《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电费通知单》(统计时段20253月至20265月)。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用电情况。

证据十:黄燕君、蔡林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燕君、蔡林潮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一:20266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燕君、老板蔡林潮和员工张赐标进行调查询问,查明该公司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了生产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二:《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文号:佛景评报字〔2026QYC0035号)。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证据十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7091406488868P542)、《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界面截图》。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1条铁矿洗选生产线和1条硫铁矿洗选生产线项目的建设。2.立即改正擅自建设的1条铁矿洗选生产线和1条硫铁矿洗选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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