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3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步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UKTGL38
住所:英德市沙口镇人民中路1号302室(仅限办公)
我局分别于2026年5月22日、5月25日和7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生产线建设项目。2.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UKTGL38)和陈步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陈步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关于英德市舜天矿业有限公司年处理9万吨硫铁矿沙口选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12〕101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英环测验〔2014〕第2号)(摘选)、《关于英德市舜天矿业有限公司年处理9万吨硫铁矿沙口选厂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4〕8号)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MA4UKTGL38001U)。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年处理9万吨硫铁矿沙口选厂新建项目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记载信息,该公司不在限批区或环境敏感区,属于一般区域。
证据四:《取水许可证》。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用水来源情况。
证据五:《英德市舜天矿业有限公司年处理9万吨硫铁矿沙口选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摘选)。证明:英德市舜天矿业有限公司环评报告规定建设内容为1条硫铁矿生产线,年加工原矿能力9万吨。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2份)和丘全军、丘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丘全军、丘祥两人的身份信息,丘全军、丘祥可代表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调查工作。
证据七:《供电-转售电费单》(统计时段2025年1月至2026年4月)。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用电量。
证据八:《经营权转让合同协议书》(1份)和《厂房租赁合同》(2份)。证明:年处理9万吨硫铁矿沙口选厂新建项目经营主体发生了变更,现主体为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
证据九:2026年5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实际建设的生产设备、设施与环评报告规定的种类和数量不相符情况。
证据十:2026年5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1条硫铁矿生产线、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其中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已建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证据十一:2026年7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的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1条硫铁矿生产线、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其中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已建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十二:《用水登记台账》。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2025年1月至2026年6月用水情况。
证据十三:2025年-2026年统计长江坝-祥和(硫精)。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产品硫矿有关销售情况。
证据十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选)。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和新建的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建设项目类别为化学矿开采102,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必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证据十五:《资产评估报告》(德众资评委字【2026】第073号)。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新建的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项目投资额。
证据十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709140616854702U7)、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截图。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近二年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记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生产线项目的建设。2.立即改正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