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4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正淳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美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C2GQ8G0Q
经营场所:英德市英城桥下管理区桥下村门头山山脚南边
2026年7月9日、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未依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陈美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正淳竹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陈美娟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881MAC2GQ8G0Q001Y,有效期自2025年7月9日至2030年7月8日)。证明:英德市正淳竹业有限公司办理了排污登记手续。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和何振华、肖必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何振华、肖必照的个人身份信息及何振华、肖必照有权代表英德市正淳竹业有限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环保调查工作。
证据四:2026年7月9日、7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正淳竹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英德市正淳竹业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污染物排放去向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英德市正淳竹业有限公司填报的排污登记信息。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正淳竹业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