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41号
单位名称:英德市老虎岩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90159815R
地址:英德市石灰铺镇友联村老虎岩
我局于2022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3号库区渗滤液收集井内的抽水泵不正常使用,导致渗滤液收集井水满溢流到公司雨水渠,并通过雨水渠排放的外面锦潭河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和张长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老虎岩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张长才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090159815R001V)。证明:英德市老虎岩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持证排污。
证据三:毛中泗、骆建常、周国照和邹铁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证明。证明:毛中泗、骆建常、周国照和邹铁牛的身份信息情况以及在英德市老虎岩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任职情况。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0日派员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以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3日派员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英德市老虎岩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3号库区渗滤液收集井内的抽水泵不正常使用,该公司置之不理,人为放任,导致渗滤液收集井水满溢流到公司雨水渠,并通过雨水渠排放的外面锦潭河里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2〕E170号)。证明:英德市老虎岩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2022年9月10日厂区门口沙井、填埋场三号库区雨水渠(渗滤液)的水样检测结果情况。
证据六:郑波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英德市老虎岩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委托郑波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环保调查工作,郑波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7月14日派员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以及调取的《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等资料。证明:英德市老虎岩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经营主体信息和法定代表人无变更。
证据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老虎岩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2〕16号),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等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10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清环英听通〔2022〕3号),告知你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举行听证会。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组织听证,经听证后认为你公司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因本案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将案件移送英德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22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侦查,同日,我局中止本案行政调查。2026年7月3日,我局具函英德市公安局,商请提供你公司污染环境案办案进展情况;英德市公安局石灰铺派出所于2026年7月9日回函称,该案公安机关已穷尽侦查手段,无法查清犯罪事实且不宜撤案,现阶段案件无新线索。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恢复本案行政调查。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八款§2.8.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裁量权重20%;排污情况:有毒有害污染物,裁量权重19%;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0%;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0%;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20%+19%+0%+0%+0%+0%)×100万]”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小写:49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维庆(执法证号:19180015383)、林玲(执法证号:19180015206)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