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28号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壹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三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X9KJ9C
经营场所:英德市西牛镇花田村迳下大迳围箕埂山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对你公司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场于2026年5月24日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养殖场灌溉消纳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6]C134号)结果显示:养殖场灌溉消纳废水的PH、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监测结果分别为7.12、460mg/L、41.7mg/L,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的标准限值(PH标准限值5.5-8.5、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200mg/L),化学需氧量超标1.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廖三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壹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廖三妹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44188100001621)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hb441800500012859F001X,有效期自2022年3月17日至2027年3月16日)。证明:英德市壹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养殖场持有相关的环保手续。
证据三:委托书和何金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壹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何金文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环保调查工作,何金文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6年5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壹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养殖场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及对该养殖场负责人何金文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壹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养殖场开展了监测工作。
证据五:《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6]C134号)、《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6〕8号)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英德市壹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灌溉消纳废水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的事实,英德市壹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何金文已知晓监测结果。
证据六:2026年5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壹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何金文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壹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的排放养殖粪污(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的违法行为告知负责人何金文,何金文知道了检查情况。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壹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6〕2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二十二、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8.22裁量标准,违法情形: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或超总量20%以上50%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玲(执法证号:19180015206)、张金鹏(执法证号:19180015856)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