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告〔2026〕17号
单位名称: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857759640
住所: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东英州大道西(B地块)英德新天地
B区商业B栋首层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入了使用。
2026年5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清环英责改〔2026〕23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6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签收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857759640)和陈天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陈天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2026年4月28日《委托书》和张秋灵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张秋灵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调查工作。
证据三:2014年6月10日《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四:《关于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4〕59号)》。证明: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规定了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证据五:《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GD-E1-916001)。证明: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于2019年12月24日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证据六:《英德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说明》。证明: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已投入了使用。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4月28日对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所拍照片、视频。证明: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已投入了使用,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事实。
证据八:2026年4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秋灵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进行调查,该公司承认了违法事实。
证据九:《英德新天地M区商住楼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咨询服务合同》(ZX-20260323002)。证明: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工作中,主动积极整改。
证据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50623283109891R53)和《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网页平台截图》(统计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6日)。证明: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
证据十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23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入了使用的生态环境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该公司于2026年6月2日收到该决定书。
证据十二:《整改报告》《文件签收回执单》《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英德新天地M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意见》及2026年6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于6月18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经查,该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了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的通知》(清环函〔2025〕241号)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古志平、龙帮新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