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告〔2026〕24号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然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701502758
地址: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和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部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矿露天堆放(贮存)在厂外东北面的空地上,场所无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及雨污分流系统,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的相关防护措施要求。
2026年6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6月26日送达你公司签收。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701502758)和陈然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陈然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2026年5月19日《委托书》和李建波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陈然光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5〕259号)、《关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环验〔2017〕1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已通过环保验收及填报了排污登记表。
证据四:《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选)。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定了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的的相关防护措施要求。
证据五:《广东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记录表》。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上对尾矿进行了申报登记。
证据六:《选矿厂承包经营合同》2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68543618A)及法定代表人潘康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31日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证据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5月19日对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所拍照片、视频。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选矿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产生的部分尾矿露天堆放(贮存)在厂外东北面的地块上,场所无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的相关防护措施要求。
证据八:2026年5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建波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部分尾矿露天堆放(贮存)的行为进行调查,该公司承认贮存在厂外东北面地块上的尾矿场所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要求。
证据九: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5月27日对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所拍照片及2026年5月19日《磅码单》。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对露天堆放(贮存)的尾矿开始清运,2026年5月19日当晚,已清运尾矿244.34吨。
证据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629143824251M3339)和《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网页平台截图》。证明: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近二年无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系首次违法。
证据十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27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尾矿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签收了该决定书。
证据十二:2026年6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在本案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初次违法。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情形满足《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的序号13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不予处罚的情节,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不予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金鹏、龙帮新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