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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21号)——英德市白沙镇宏海农场
  • 2026-08-17 11:2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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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21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白沙镇宏海农场

经营者:潘岐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3W2D60W

地址:英德市白沙镇水心村委会二巷组杨井水至石子塘

我局于2026516日对你农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农场在英德市白沙镇水心村委会茜塘山设置有1个养殖粪污收集池,该养殖粪污收集池储存有养殖粪污,养殖粪污收集池防渗漏膜出现脱落的情况,部分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导致部分养殖粪污从收集池防渗漏膜脱落处泄漏到茜塘山下游的水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英德市白沙镇宏海农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3W2D60W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白沙镇宏海农场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53W2D60W001X)复印件。证明:英德市白沙镇宏海农场为纳入环评登记和排污登记管理的农场,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限为202543日至203042日。

证据三:20265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和录制视频。证明:20265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宏海农场进行了检查,该农场经营者潘岐栋陪同了检查。

证据四:20265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英德市白沙镇宏海农场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养殖粪污导致养殖粪污泄漏的行为对该农场经营者潘岐栋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五:英德市白沙镇宏海农场基本情况。证明:英德市白沙镇人民政府对英德市白沙镇宏海农场存栏量进行了核定。

证据六:信用中国信用查询截图。证明:英德市白沙镇宏海农场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七:《养殖粪污消纳协议书》。证明:英德市白沙镇宏海农场消纳地情况。

证据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白沙镇宏海农场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确认。

证据九:《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明:英德市白沙镇宏海农场动物防疫有关手续。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79日向你农场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62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农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农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 二十九、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4.29裁量标准 畜禽养殖场规模:存栏量在1000头(只)以上1500头(只)以下猪(羊)、60000羽以上90000羽以下鸡(鸭)或200头以上3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模;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农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65000元(陆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健聪(执法证号:19180015995)、陈振杰(执法证号:19180015019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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