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15号
名称:英德市桥头镇梁培新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4BCJ11E
经营者姓名:梁培新
地址:英德市桥头镇板甫村徐屋组敬山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对英德市桥头镇梁培新养猪场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粪污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猪场未及时对沼液池的粪污进行收集和处置,导致靠近猪舍的沼液池有部分养殖粪污泄漏到敬山下游水沟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英德市桥头镇梁培新养猪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4BCJ11E)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桥头镇梁培新养猪场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54BCJ11E001W)复印件。证明:英德市桥头镇梁培新养猪场为纳入排污登记管理的养猪场,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限为2025年5月24日至2030年5月23日。
证据三:2026年4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证明:2026年4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桥头镇梁培新养猪场进行了检查,英德市桥头镇梁培新养猪场现场负责人邝祖聪陪同了检查。
证据四:2026年4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桥头镇梁培新养猪场现场负责人邝祖聪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猪场靠近猪舍的沼液池有部分养殖粪污正在泄漏到敬山下游水沟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6年4月2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桥头镇梁培新养猪场经营者梁培新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猪场靠近猪舍的沼液池有部分养殖粪污正在泄漏到敬山下游水沟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六:英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桥头镇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英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桥头镇分中心对英德市桥头镇梁培新养猪场存栏量进行了核定。
证据七:信用中国信用查询截图。证明:英德市桥头镇梁培新养猪场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桥头镇梁培新养猪场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证据九:2026年4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英德市桥头镇梁培新养猪场及时采取措施,于2026年4月17日下午组织人员利用水泵和软管对靠近猪舍的沼液池内部分养殖粪污抽至另外一个沼液池贮存,同时将泄漏到敬山下游水沟里的养殖粪污清理至该养猪场另外一个沼液池贮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日向你养猪场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6〕1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养猪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养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类
二十九、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4.29裁量标准
畜禽养殖场规模:“存栏量在1000头(只)以上1500头(只)以下猪(羊)、60000羽以上90000羽以下鸡(鸭)或200头以上3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模;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养猪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维庆(执法证号:19180015383)、陈振杰(执法证号:19180015019)
联系电话:0763-2225110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