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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清环英责改〔2026〕43号)
  • 2026-09-07 15:1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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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64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单位名称: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春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70171359Y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英华二区

20267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2025年废水总排放口氨氮排放总量为0.29吨,排污许可证许可总量为0.238/年,超出许可总量0.052吨(超出量为许可总量的21.8%)。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70171359Y)和法人钟春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9.36万㎡/a单面、双面线路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清环[2006]202号)、《关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9.36万㎡/a单面、双面线路板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意见》(清环验〔20119号)和《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770171359Y002P)。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相关环保手续情况及该公司氨氮排放许可总量为0.238/

证据三:2026710,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废水总排放口氨氮超总量排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固定污染源(水)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维记录表》《固定污染源(水)自动监控系统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备维修记录表》和《标准物质/易耗品更换记录表》。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在线监控系统保持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比对校准和质量控制。

证据五: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月统计表》《工况标记》和《停产报告申请》。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202511日至20251231日在线监控数据及工况说明,在扣除节假日放假以及部分时段设备故障的数据后,该公司2025年废水总排放口氨氮排放总量为0.29

证据六:伍玉仁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伍玉仁身份信息和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经理伍玉仁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八:《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的通知》(清环函〔2025241号)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天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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