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26-1号
姓名:陈步祥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1*******X
住址:广东省翁源县铁龙林场铁龙大道西11号103房
我局分别于2026年5月22日、5月25日和7月7日对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你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经查,发现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UKTGL38)和陈步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陈步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关于英德市舜天矿业有限公司年处理9万吨硫铁矿沙口选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12〕101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英环测验〔2014〕第2号)(摘选)、《关于英德市舜天矿业有限公司年处理9万吨硫铁矿沙口选厂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4〕8号)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MA4UKTGL38001U)。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年处理9万吨硫铁矿沙口选厂新建项目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记载信息,该公司不在限批区或环境敏感区,属于一般区域。
证据四:《取水许可证》。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用水来源情况。
证据五:《英德市舜天矿业有限公司年处理9万吨硫铁矿沙口选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摘选)。证明:英德市舜天矿业有限公司环评报告规定建设内容为1条硫铁矿生产线,年加工原矿能力9万吨。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2份)和丘全军、丘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丘全军、丘祥可代表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调查工作;丘全军、丘祥两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七:《供电-转售电费单》(统计时段2025年1月至2026年4月)。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用电量。
证据八:《经营权转让合同协议书》(1份)和《厂房租赁合同》(2份)。证明:年处理9万吨硫铁矿沙口选厂新建项目经营主体发生了变更,现主体为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
证据九:2026年5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实际建设的生产设备、设施与环评报告规定的种类和数量不相符情况。
证据十:2026年5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1条硫铁矿生产线、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其中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已建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证据十一:2026年7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的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1条硫铁矿生产线、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其中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已建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十二:《用水登记台账》。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2025年1月至2026年6月用水情况。
证据十三:2025年-2026年统计长江坝-祥和(硫精)。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产品硫矿有关销售情况。
证据十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选)。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建设的1条硫铁矿生产线和新建的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建设项目类别为化学矿开采102,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必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证据十五:《资产评估报告》(德众资评委字〔2026〕第073号)。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新建的1个选铁车间和40台毛毯槽(机)项目投资额。
证据十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709140616854702U7)、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截图。证明: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近二年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记录。
证据十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36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该公司2026年7月24日签收了决定书。
证据十八:2026年7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复查,经查,该公司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6〕26-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在2026年7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提出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我局复查,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已改正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在2026年8月12日《清远日报》完成公开道歉守法承诺。经审理,你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中裁量起点(对个人裁量权重25%)、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裁量权重5%)、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产排污情况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权重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的裁量标准,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你作为英德市兆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决定按罚款标准的40%降低处罚对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罚款计算方法:8.2万×(1-40%)=4.92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5万元的罚款额,按法定最低罚款额5万元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80015666)、张金鹏(执法证号:19180015856)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