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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亦锋)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6-09-07 15:1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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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29-1


姓名:龚亦锋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9*******3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七路043号俊峰丽舍花园32-9C

我局分别于2026年5月29日、7月2日及7月7日对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你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经查,发现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7G5PGH00)和龚亦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龚亦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清远英德市垚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分选15万吨废钢破碎尾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关于清远英德市垚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分选15万吨废钢破碎尾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155号)、《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分选15万吨废钢破碎尾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MA7G5PGH00001Q)。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分选15万吨废钢破碎尾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在限批区或环境敏感区,属于一般区域,且产生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证据四:《批量帐单》《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电费通知单》(统计时段20231月至20264月)。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31月至20264月期间的生产用电量。

证据五:20265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车间内堆放的生产原材料有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与环评报告规定的使用原料废钢破碎尾料不相符情况。

证据六:《工业固废回收处置订单合同》(2份)《英德市凯盛236月至253月来料入厂信息》。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20236月至20253月期间接收处置蓝思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

证据七:202672日《情况说明》和《广东省固废平台截图信息》。证明蓝思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在2023年至20253月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交给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的事实。

证据八:20267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在A22#)车间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项目并投入生产和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选)。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擅自在A22#)车间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必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

证据十:《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份)。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擅自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项目投资额。

证据十一:202672日和7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亦锋进行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实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擅自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入生产和未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料和废碎屑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7091404498489Z487)、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截图。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近二年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记录。

证据十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37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项目并投入生产和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该公司2026724日签收了决定书。

证据十四:20267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复查,经查,该公司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7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告〔202629-1),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在2026730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提出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我局复查,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在2026812日《清远日报》完成公开道歉守法承诺。经审理,你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中裁量起点(对个人裁量权重25%)、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产排污情况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权重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裁量权重0%)的裁量标准,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你作为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决定按罚款标准的40%降低处罚对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50000罚款计算方法:7.2×1-40%=4.32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5万元的罚款额,按法定最低罚款额5万元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80015666)、张金鹏(执法证号:19180015856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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