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27-1号
姓名:黄燕君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8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大埔寮村西片182号
我局分别于2026年5月23日、6月23日对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你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查,发现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建设的1条铁矿洗选生产线和1条硫铁矿洗选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E303EW4Y)和黄燕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黄燕君是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2026年5月23日《授权委托书》、张赐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赐标是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张赐标的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三:《关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5〕2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881MAE303EW4Y001Y)、《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摘选)。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四:《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已建的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纳入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类别分别为铁矿采选081、化学矿开采102,环评类别均为报告书。
证据六:《土地厂房租赁合同》。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租用英德市沙口第四水泥厂用地和厂房作为生产场所。
证据七:2026年5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和视频。证明:2026年5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已建成并投产的事实,建设的2条选矿生产线不符合与该公司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环评审批的规定。
证据八:《石料销售合同》《铁矿买卖合同》《硫精矿购销合同》。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建成的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原料为铁矿和硫铁矿,该项目已投产,并有产品销售记录。
证据九:《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电费通知单》(统计时段2025年3月至2026年5月)。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用电情况。
证据十:黄燕君、蔡林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燕君、蔡林潮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一:2026年6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燕君、老板蔡林潮和员工张赐标进行调查询问,查明该公司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了生产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二:《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文号:佛景评报字〔2026〕QYC第0035号)。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证据十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7091406488868P542)、《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界面截图》。证明: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38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并于2026年7月24日送达该公司签收。
证据十五:2026年7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2026年7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6〕27-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在2026年7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提出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我局复查,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已改正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在2026年8月12日《清远日报》完成公开道歉守法承诺。经审理,你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中裁量起点(对个人裁量权重25%)、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裁量权重5%)、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产排污情况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的裁量标准,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你作为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决定按罚款标准的40%降低处罚对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罚款计算方法:7万×(1-40%)=4.2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5万元的罚款额,按法定最低罚款额5万元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80015666)、张金鹏(执法证号:19180015856)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