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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6-09-07 15:1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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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29


单位名称: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亦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7G5PGH00

地址:英德市沙口镇平峰村辖区原广乐高速路面搅拌场A1

我局分别于2026529日、72日及7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生产。2.未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料和废碎屑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7G5PGH00)和龚亦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龚亦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清远英德市垚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分选15万吨废钢破碎尾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关于清远英德市垚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分选15万吨废钢破碎尾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155号)、《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分选15万吨废钢破碎尾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MA7G5PGH00001Q)。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分选15万吨废钢破碎尾料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在限批区或环境敏感区,属于一般区域,且产生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证据四:《批量帐单》《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电费通知单》(统计时段20231月至20264月)。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31月至20264月期间的生产用电量。

证据五:20265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车间内堆放的生产原材料有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与环评报告规定的使用原料废钢破碎尾料不相符情况。

证据六:《工业固废回收处置订单合同》(2份)《英德市凯盛236月至253月来料入厂信息》。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20236月至20253月期间接收处置蓝思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

证据七:202672日《情况说明》和《广东省固废平台截图信息》。证明蓝思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在2023年至20253月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交给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的事实。

证据八:20267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在A22#)车间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项目并投入生产和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选)。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擅自在A22#)车间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必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

证据十:《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份)。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擅自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项目投资额。

证据十一:202672日和7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亦锋进行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实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擅自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入生产和未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料和废碎屑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7091404498489Z487)、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截图。证明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近二年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记录。

证据十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37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项目并投入生产和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该公司2026724日签收了决定书。

证据十四:20267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凯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复查,经查,该公司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7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告〔202629),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在2026730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提出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我局复查,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26812日《清远日报》完成公开道歉守法承诺。经审理,你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项目于20235月开工建设,202312月建成,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中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20%)、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产排污情况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权重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裁量权重0%)的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

你公司未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料和废碎屑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4.8裁量标准,“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按罚款标准的40%降低处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毛刷盘、废滚筒毛刷筒、废毛刷盘丝屑加工处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小写:200000罚款计算方法:31×1-40%=18.6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20万元的罚款额,按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处罚

2.未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料和废碎屑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小写:50000罚款计算方法:7.5×1-40%=4.5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5万元的罚款额,按法定最低罚款额5万元处罚)。

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80015666)、张金鹏(执法证号:19180015856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8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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