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6〕4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C1E2WC3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鱼湾文光路(252省道)东面邓玉芬房屋
我局于2026年8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对车牌号为浙C92MJ7的轻型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存在弄虚作假、降低检验标准及放宽检验方法。本应按照规定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的,却擅自改变检验方法使用自由加速法检验,致使检验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编号:44188149260316094915000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C1E2WC3E)和陈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陈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吴华声、陈志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华声、陈志聪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证明: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吴华声、陈志聪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调查工作。
证据四:2026年8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所拍照片、视频及调取车辆检测视频相关监控录像。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站长吴华声陪同了检查。
证据五:2026年8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对该公司站长吴华声、检测员陈志聪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六:浙C92MJ7车辆车型情况截图。证明:浙C92MJ7车辆的驱动形式。
证据七: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浙C92MJ7车辆登记信息。
证据八:《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编号:441881492603160949150005)。证明: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浙C92MJ7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证据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319056957)、《资质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及《资质认定证书信息表》。证明: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资质。
证据十:《检定合格证》。证明: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机动车检测设备经检定合格。
证据十一:2022年10月8日《法人授权书》、2022年12月2日《任命书》及2023年7月21日《任命书》。证明: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吴华声、陈志聪为公司车辆排放检测员。
证据十二: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出具的证书(编号:RTAGD-202211074、RTAGD-202370178)。证明:吴华声、陈志聪具有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能力。
证据十三:《校准证书》(证书编号:ZQJ909202500191、ZQJ909202500193)、《检定证书》(证书编号:ZQJ909202500192)及《强制检定证书》(证书编号:ZCJ909202500075)。证明: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设备按要求已进行检测。
证据十四:机动车检验检测系统截图。证明: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检测系统上填写的说明情况。
证据十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60316440015N0527703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及《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报告编号:441881492603160949150005)。证明: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浙C92MJ7车辆进行外观和安全检测。
证据十六:《机动车检测收费凭据》(流水号:20260316007)。证明: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浙C92MJ7车辆检测时收取了检测费。
证据十七:《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证据十八:《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测检验过程中应当遵守执行的相关规定。
证据十九:《法人与非法人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鱼湾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近二年未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含本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