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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告〔2026〕43号
  • 2026-09-24 11:2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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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告〔2026〕43号


单位名称: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春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70171359Y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英华二区

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2025年废水总排放口氨氮排放总量为0.29吨,排污许可证许可总量为0.238吨/年,超出许可总量0.052吨(超出量为许可总量的21.8%)。

2026年8月31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43号),并于2026年8月31日送达签收。经复查,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43号)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且未出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上级交办线索《任务单》。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水污染物的问题线索来源。

证据二: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70171359Y)和法人钟春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三: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9.36万㎡/a单面、双面线路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清环[2006]202号)、《关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9.36万㎡/a单面、双面线路板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意见》(清环验〔2011〕9号)和《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770171359Y002P)。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相关环保手续情况及该公司氨氮排放许可总量为0.238吨/年。

证据四:2026年7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废水总排放口氨氮超总量排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固定污染源(水)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维记录表》《固定污染源(水)自动监控系统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备维修记录表》和《标准物质/易耗品更换记录表》。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在线监控系统保持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比对校准和质量控制。

证据六: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月统计表》《工况标记》和《停产报告申请》。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线监控数据及工况说明,在扣除节假日放假以及部分时段设备故障的数据后,该公司2025年废水总排放口氨氮排放总量为0.29吨。

证据七:伍玉仁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伍玉仁身份信息和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经理伍玉仁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九:《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对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方式进行了确认。

证据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清环英责改〔2026〕43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已送达签收。

证据十一: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氨氮超总量排放的整改方案》和《关于2025年度氨氮超总量排放的整改情况报告》。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按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证据十二:2026年9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以及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年统计表》。证明: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在观察期内完成整改。

证据十三:2026年9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记录表》及现场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勇鑫电子有限公司采用了指导约谈的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深刻认识存在问题,严格落实总量管控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你公司近二年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不予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健聪(执法证号:19180015995)、陈振杰(执法证号:19180015019)

联系电话:0763-2225110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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