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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6〕50号
  • 2026-10-26 16:1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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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6〕5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姓名:肖必照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5*******6

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峰光路90号

2026年10月11日和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英德市英城街道英德市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旁的无名竹片浸泡加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接利用承租的场地设备设施进行竹片浸泡加工作业;且现有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肖必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肖必照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6年10月11日和10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肖必照进行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肖必照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建设现有项目(生产工艺:原材料(生竹片)→碱液→发酵软化→熟竹片),且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肖必照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书》。证明:肖必照承租了位于英德市英城街道英德市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旁的场所。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肖必照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选)。证明:肖必照建设的现有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必须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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