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6〕38号
单位名称: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贞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53655971C
地址: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工业园内
我局分别于2026年6月24日和9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2025年度重点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1.306吨,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039吨/年)的0.267吨,超总量排放25.7%。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53655971C)和赵贞龙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主体适格和赵贞龙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谢勇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谢勇的个人身份信息,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行政经理谢勇代表公司接受有关环保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徳市恒荣行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00万米PU合成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10]55号)、《关于英徳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00万米PU合成革(一期:年产1500万米PU合成革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2016]34号)、关于英徳市恒荣行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及新建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2]27号)、《英徳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及新建污水处理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553655971C001V)。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四:《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改造及新建污水处理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和《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有效期限:2023年11月17日至2028年11月16日)。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清远华侨产业园英德英红园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039吨/年。
证据五:《关于调查处理排污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通知》。证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和排污许可证信息交叉筛查发现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度化学需氧量超总量排放问题线索。
证据六:《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报告》。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安装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PH监测等设备)通过验收。
证据七:《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污染源出水水质、烟气及VOC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运维服务合同》(2025年度)、《固定污染源(废水)在线设施日常维护记录表》《固定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控系统校准记录表》《标准物质、易耗品更换记录表》及《固定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控系统维修记录表》。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度委托了清远清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安装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进行运维管理,清远清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安装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开展了日常运维管理和校准等工作,并建立有运维管理台账记录。
证据八:《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6〕E9号)。证明:2026年7月29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在线比对检测pH、氨氮、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合格。
证据九:《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年统计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月统计表》。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度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排放总量为1.486141吨(修正值)。
证据十:《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250940、HX251960-1、HX254204-1、HX256458共4份)。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度开展的自行监测显示,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化学需氧量无超标排放的情况(化学需氧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为80mg/L)。
证据十一:2026年6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调查时拍摄的照片、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月至12月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超过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039吨/年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十二:2026年9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度存在化学需氧量超过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039吨/年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谢勇进行了调查询问,谢勇承认了2025年度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三:《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现场核查专家组意见》。证明:2026年8月28日,专家组到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2025年度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3)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现场核查工作,经核算,该公司2025年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1.306吨,超过最大允许排放总量1.039吨/年,超量排放0.267吨/年,超排25.7%。
证据十四:《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平台截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近二年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情况为1次(含本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1个,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上200吨以下,裁量权重3%;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7%+0%+0%+0%+3%+5%+0%)×100万”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小写150000元,罚款计算方法:15%×100万=15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80015666)、龙帮新(执法证号:1918001541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