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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泰)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2026-10-26 16:1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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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6〕40号


当事人名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

我局分别于2026 年 7 月 3 日、7 月 6 日、7 月 12日、7 月 16 日及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6年7月3日至7月18日,你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因低温换热器烟道切换施工,停运该生产线配套电除尘、脱硝、脱硫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开启烟道应急旁路阀门,生产线正在生产,窑炉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向环境排放。经查,2026年7月3日、7月6日、7月16日,你公司6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二氧化硫最高折算值为923.956mg/M³、氮氧化物最高折算值为1324.553mg/M³,均超过你公司执行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 200mg/m³、氮氧化物 400mg/m³)。

(2)2026年7月12日,你公司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NOx(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1.92×103mg/Nm3,超过你公司执行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3.8倍,SO2(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4.51×103mg/Nm3,超过你公司执行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21.55倍。

(3)2026年7月19日,你公司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NOx(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1.30×103mg/Nm3,超过你公司执行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2.25倍,SO2(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3.81×103mg/Nm3,超过你公司执行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18.0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工作情况说明》。证明:张龙是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员工,授权张龙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意见》(英环字〔2010〕0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配套6MW余热发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5〕32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英环验〔2016〕47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MW余热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5〕8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5〕100号)、《关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等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1#)玻璃窑炉和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900t/d(2#)玻璃窑炉和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已通过验收。

证据四:《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441881678882318Y001P)。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5年10月23日至2030年10月22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 (DA001、DA002)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执行标准分别为30mg/m3、200mg/m3、400mg/m3。

证据六:《关于600t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换热器设施切换烟道期间需要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报告》《关于600t生产线烟道切换施工及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延期的报告》《关于600t生产线烟道切换施工及污染防治设施停运二次延期的报告》《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1#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600t/d)日数据》(统计时段:2026年7月3日至7月20日)及《文件签收回执单》(三份)。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因换热器切换烟道工程需停止运行配套的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时段:2026年7月3日至7月18日),停运期间,600t/d玻璃窑炉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2026年7月3日至18日,600t/d玻璃窑炉废气在线监控日均值数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超过该公司执行的200mg/m3、400mg/m3排放标准,7月19日至20日,氮氧化物日均值数据均超过该公司执行的400mg/m3排放标准。

证据七:2026年7月3日《900吨、600吨熔窑作业日志》。证明:2026年7月3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和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均正在生产。

证据八:《600t主烟道闸板开关记录台账》。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3日零时开启600t/d玻璃窑炉烟道应急旁路阀门,于2026年7月17日23时25分关闭,阀门开启期间,该条窑炉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向环境排放。

证据九:《余热电站高压静电除尘脱硝系统运行日志》(统计时段:2026年7月3日至7月20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2026年7月3日至7月18日,600t/d玻璃窑炉配套的电除尘、脱硝设施停运,7月19日起恢复运行。

证据十:2026年7月3日、7月6日及7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视频及2026年7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7月3日、7月6日及7月16日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600t/d玻璃窑炉和900t/d玻璃窑炉均正在生产,600t/d玻璃窑炉配套的余热锅炉、电除尘、脱硝及脱硫设施停止运行,窑炉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向环境排放,现场调阅6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在线监控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超过该公司执行的排放标准,该公司员工张龙陈述了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和废气超标原因。

证据十一:2026年7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2026年7月3日至7月18日600t/d玻璃窑炉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余热电站经理廖荣强和负责废气在线监控设施日常运维和校准的员工刘永钊进行调查询问,廖荣强陈述了2026年7月3日至7月17日期间600t/d玻璃窑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停运事实,刘永钊陈述有对600t/d玻璃窑炉废气在线监控进行日常运维和校准。

证据十二:《关于900t玻璃生产线脱硫设施运紧急抢修的情况报告》《文件签收回执单》、2026年7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视频录像及《600吨、900吨熔窑作业日志》、《余热电站高压电除尘、脱硝系统运行日志》、《NID脱硫运行日志》。证明:2026年7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期间,该公司600t/d玻璃窑炉和900t/d玻璃窑炉均正在生产,600t/d和900t/d玻璃窑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均停止运行,两条生产线窑炉废气未经处理通过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DA002)向环境排放。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员工张龙陪同了检查,张龙在执法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证据十三:《关于900t生产线烟道切换施工及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报告》《关于900t生产线烟道切换施工及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延期的报告》及《文件签收回执单》(2份)。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因换热器切换烟道工程需停止运行配套的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时段:2026年7月18日至8月4日),停运期间,900t/d玻璃窑炉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

证明十四:2026年7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NID脱硫运行日志》《余热电站高压静电除尘脱硝系统运行日志》、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及视频录像。证明:2026年7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600t/d玻璃窑炉和900t/d玻璃窑炉均正在生产,900t/d玻璃窑炉配套的余热锅炉、电除尘、脱硝及脱硫设施停止运行,窑炉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向环境排放,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进行了采样监测。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安环办主任张龙陪同了检查,张龙在执法检查笔录和监测记录上签字确认。

证据十五:《监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6]B22号和英环测气[2026]B23号)。证明:2026年7月12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NOx)折算浓度为1.92×103mg/Nm3,超过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3.8倍,二氧化硫(SO2)折算浓度为4.51×103mg/Nm3,超过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21.55倍;2026年7月19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NOx)折算浓度为1.30×103mg/Nm3,超过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2.25倍,二氧化硫(SO2)折算浓度为3.81×103mg/Nm3,超过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18.05倍。

证据十六:《检测结果告知书》2份(清环英检告〔2026〕13号和清环英检告〔2026〕14号)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份。证明:2026年7月16日和7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2026年7月12日、7月19日检测结果告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知晓7月12日、7月19日9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废气超标排放的检测结果。

证据十七:《900t主烟道闸板开关记录台账》。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2026年7月12日00时:40分开启900t/d玻璃窑炉烟道应急旁路阀门,当天22时26分关闭阀门,2026年7月18日开启900t/d玻璃窑炉烟道应急旁路阀门,8月5日关闭阀门。

证据十八:《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系统季度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HK20260312(6602)005-002b)。证明:2026年6月22日和6月23日,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安装的废气在线监测设备(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根据比对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比对结论均为合格。

证据十九:《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6年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及其附件。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属于清远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中大气环境重点企业。

证据二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英德罚立字﹝2025﹞7号和清环英德罚立字﹝2025﹞1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清环英责限〔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英德罚立字﹝2026﹞1号)。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近二年因违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共计4次。

证据二十一:《2026年7月清远空气、水环境质量状况发布》。证明:2026年7月英德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气比例为100%,无重污染天气预警。

证据二十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统计时段:2026年7月1日至8月8日)。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2026年7月3日至7月20日6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2026年7月18日至8月7日9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

证据二十三:2026年3月25日、4月2日及4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3月25日、4月2日及4月7日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600t/d玻璃窑炉和900t/d玻璃窑炉均正在生产,现场调阅6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和9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有污染物排放,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英德罚立字﹝2026﹞1号)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

证据二十四:《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清环英催〔2026〕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英德罚立字﹝2026﹞1号)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2026年4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向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下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责令其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停产整治决定,该催告书于当天直接送达该公司签收。

证据二十五:2026年4月9日《陈述申辩书》、《文件签收回执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收到《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清环英催〔2026〕1号)后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就其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作出不予采纳,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送达该公司签收。

证据二十六:2026年4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4月23日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600t/d玻璃窑炉和900t/d玻璃窑炉均正在生产,现场调阅6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和9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有污染物排放,该公司经催告后仍然未履行停产整治的决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四、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3.4.1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的裁量权重10%;(2)超标因子数目为2个的裁量权重3%;(3)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权重8%;(4)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6)超标情况为超标8倍以上20倍以下裁量权重10%,(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5次裁量权重14%;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6%×100万。”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小写:560000元,罚款计算方法:56%×100万=56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80015666)、龙帮新(执法证号:1918001541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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