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6〕45 号
单位名称: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传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591345603
地址:英德市英红镇红茶路以东、三隅大道以北
我局分别于2026年7月29日和8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实施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年铸造5万吨机械配件变更项目),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591345603)和郑传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郑传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林伟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林伟杰的身份信息情况;林伟杰是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厂长,受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回收废不锈钢铸造加工1.5万吨/年水泥厂配件等铸件生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0〕57号)、《关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回收废不锈钢铸造加工1.5万吨/年水泥厂配件等铸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3〕13号)、《关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铸造5万吨机械配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3〕7号)及《关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铸造5万吨机械配件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4〕3号)。证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回收废不锈钢铸造加工1.5万吨/年水泥厂配件等铸件生产和年铸造5万吨机械配件项目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四:《排污许可证》(排污证编号:914418815591345603001U,有效期限:2023年11月10日至2028年11月9日)和《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证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回收废不锈钢铸造加工1.5万吨/年水泥厂配件等铸件生产已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证据五:《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铸造5万吨机械配件变更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证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铸造5万吨机械配件变更项目相关建设内容。
证据六:《关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铸造5万吨机械配件变更项目环保设施竣工日期的公告》和《关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铸造5万吨机械配件变更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起止日期公示》。证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铸造5万吨机械配件变更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于2026年6月6日建成竣工,并开始调试公示,调试起止日期为2026年6月6日至2027年6月5日。
证据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铸造5万吨机械配件变更项目行业类别为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其他,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证据八:2026年7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和视频。证明:2026年7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年铸造5万吨机械配件生产线正在生产,有废气、噪声污染物排放,现场委托了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气污染物进行了采样检测。同时,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证据九:2026年8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调查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传强进行调查询问,查明该公司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实施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年铸造5万吨机械配件变更项目),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6]B24号)。证明:2026年7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1号、2号车间共用废气排放口有颗粒物(废气污染物)排放的事实。
证据十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6〕15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2026年7月22日废气采样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证据十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081916230853754N34)、《广东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界面截图》。证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二:清远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2026年7月22日空气质量信息截图。证明:2026年7月22日,清远市区空气质量无重污染天气预警。
证据十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执法文件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6〕4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类“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3.2.2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为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权重8%;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大气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情况为已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8%+0%+0%+0%+0%)×100万,裁量百分值总和不足20%的,按20%计算”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计算方法:20%×100万=20万)。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晓锋(执法证号:19180015666)、龙帮新(执法证号:19180015413)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