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环罚〔2019〕33号
英德市龙宇机械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X22P42D
经营者:潘英龙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城水泥专用道与长岭公路交汇处英城五金塑料工业制造中心工业园内
2019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机械配件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所拍摄的照片及购买设备票据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30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英环罚告字〔2019〕35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440761001156241035009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