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环罚〔2019〕36号
英德市鑫德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0CUA4F
法定代表人:曾超胜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城水泥专用道南侧、长岭公路东侧五金塑料
工业园内
2019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废铁回收加工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所拍摄的照片及设备购买票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30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英环罚告字〔2019〕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 行账号:440761001156241035009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