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环罚告字〔2019〕38号
英德市大站镇鸿霞石英精选加工场:
2019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投资30万元,擅自建设烘干分筛车间。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记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加工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加工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加工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加工场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 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陈国平 电话:0763-3166308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英德市环境保护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