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环责改字〔2019〕44号
英德市东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233T157
法定代表人:卢扬选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英华社区三区S252线东侧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英德市东华镇英华社区三区S252线东侧建设一套纸箱加工生产线,项目投资总额为42.3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所拍摄的照片及购买生产设备收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纸箱加工生产线的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