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环责改字〔2019〕46号
英德市石灰铺镇金牛再生塑料制品厂:
详细地址:英德市石灰铺镇英浛公路边龙勾曲
经营者:商道标
身份证号码:350181********2033
根据群众投诉,2019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于2019年4月15日租赁给商道标经营,经营者商道标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排污许可的规定,将清洗废水沉淀池内的废水通过旁边的应急池向下游厂区外的水沟排放;(2)2个清洗废水沉淀池均未实施硬底化。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所拍摄的照片、视频和《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停产整治及停止排放水污染物,并做好以下整改工作:按要求落实2个清洗废水沉淀池硬底化工作,在废水沉淀池旁边安装视频监控,并与我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正常使用,完成整改后,书面向我局汇报,经我局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英德分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