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环责改字〔2019〕48号
苏先维:
公民身份号码:441881********501X
住址:英德市大站镇菜洲村委会苏屋组
赖小玲:
公民身份号码:441822********023X
住址:英德市东华镇大镇居委会大镇街
根据群众投诉,2019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石灰铺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石灰铺镇石灰村委井下组杨柳塘边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俩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固体废物倾倒在石灰铺镇石灰村委井下组杨柳塘边的一个自挖泥坑内,泥坑无防渗、防漏措施,场所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俩:立即停止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在2019年11月30前,将倾倒在石灰铺镇石灰村委井下组杨柳塘边的固体废物清理,交给相关技术规范单位进行处置,并恢复倾倒场所原貌。
我局将对你俩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俩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俩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1月25日
抄送:石灰铺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