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环责改字〔2019〕53号
孔石光
公民身份号码:440228********5336
住址:英德市望埠镇河头老街背
陈铭光
公民身份号码:440683********3039
住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杨梅旧西村坑口园13号
根据群众投诉,2019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英红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地处英红镇原红星监狱三大队的英德市凯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俩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固体废物铝灰露天堆放在英德市凯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厂区内,堆放场所无防雨、防渗漏措施,场所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英环测固[2019]26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俩:立即停止在英德市凯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厂区内堆放固体废物铝灰的环境违法行为,在2019年12月31前,将堆放在英德市凯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固体废物铝灰交给相关技术规范单位进行清理处置,并向我局提供处置单位的资质、清理运输处置方案及过磅称重单。
我局将对你俩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俩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俩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2月25日
抄送:英红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