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环罚告字〔2019〕46号
英德市石灰铺镇金牛再生塑料制品厂:
根据群众投诉,2019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于2019年4月15日租赁给商道标经营,经营者商道标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排污许可的规定,将清洗废水沉淀池内的废水通过旁边的应急池向下游厂区外的水沟排放;(2)2个清洗废水沉淀池均未实施硬底化。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所拍摄的照片、视频和《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申领条件,但已配套环保治理设施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厂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厂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陈国平 电话:0763-3166308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