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环罚告字〔2019〕47号
清远市英德顺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群众投诉,2019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英德市顺泰粉体有限公司内建设机制砂生产线项目,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7万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所拍摄的照片、《租赁合同》及设备购买转帐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建成:处1%以上到2%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陈国平 电话:0763-3166308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