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环罚告字〔2019〕48号
苏先维、赖小玲:
根据群众投诉,2019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石灰铺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石灰铺镇石灰村委井下组杨柳塘边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俩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固体废物倾倒在石灰铺镇石灰村委井下组杨柳塘边的一个自挖泥坑内,泥坑无防渗、防漏措施,场所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2:建设贮存设施或场所但不规范、未建设贮存设施或场所的,涉及一般固废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俩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俩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俩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陈国平 电话:0763-3166308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