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环罚告字〔2019〕49号
英德市金龙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船舶修造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所拍摄的照片及设备购买、土建工程款相关票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4%以上到5%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陈国平 电话:0763-3166308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