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环罚告字〔2019〕50号
吕会山:
根据上级生态环境局交办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3月18日和12月4日到英德南铁油气联营公司货场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在2019年3月租用了英德南铁油气联营公司货场的一个仓库后,再将仓库转租给黄世华,并将外地的固体废物(铝灰)拉到仓库内堆放。2019年4月29日,沙口镇政府委托了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堆放在英德南铁油气联营公司货场仓库的固体废物(铝灰)进行采样物性鉴别,经鉴别,堆放的固体废物(铝灰)属于具有浸出毒性危废特性的危险废物。经核查,英德南铁油气联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资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物性鉴别报告》、《内部协议》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零玖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陈国平 电话:0763-3166308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