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立案小组召开会议,认为孔石光、陈铭光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固体废物铝灰露天堆放在英德市凯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厂区内,堆放场所无防雨、防渗漏措施,场所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2:建设贮存设施或场所但不规范、未建设贮存设施或场所的,涉及一般固废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