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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大站镇鸿霞石英精选加工场——决定书
  • 2019-11-08 11:1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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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环罚〔2019〕42号


英德市大站镇鸿霞石英精选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1KQKF72

经营者:林东霞(441802********6926)

详细地址:英德市大站镇大竹园村桂江汽修厂侧边

       2019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投资30万元,擅自建设烘干分筛车间。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记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4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英环罚告字〔2019〕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加工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英德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440761001156241035009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加工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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