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环罚〔2019〕46号
苏先维:
公民身份号码:441881********501X
住址:英德市大站镇菜洲村委会苏屋组
赖小玲:
公民身份号码:441822********023X
住址:英德市东华镇大镇居委会大镇街
根据群众投诉,2019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石灰铺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石灰铺镇石灰村委井下组杨柳塘边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俩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固体废物倾倒在石灰铺镇石灰村委井下组杨柳塘边的一个自挖泥坑内,泥坑无防渗、防漏措施,场所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英环罚告字〔2019〕48号)告知你俩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俩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2:建设贮存设施或场所但不规范、未建设贮存设施或场所的,涉及一般固废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俩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440761001156241035009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俩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