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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友联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决定书
  • 2019-12-16 11:2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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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环罚〔2019〕48号

广东友联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8825262X2

法定代表人:刘勋光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精细化工基地北边

       2019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车间没有密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所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英环罚告字〔2019〕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讨论,予以采纳,减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序号1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英德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 440761001156241035009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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