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环罚〔2020〕1号
吕会山:
公民身份号码:440228********561X
住址:英德市沙口镇蕉园村委会马岭上组
根据上级生态环境局交办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3月18日和12月4日到英德南铁油气联营公司货场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在2019年3月租用了英德南铁油气联营公司货场的一个仓库后,再将仓库转租给黄世华,并将外地的固体废物(铝灰)拉到仓库内堆放。2019年4月29日,沙口镇政府委托了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堆放在英德南铁油气联营公司货场仓库的固体废物(铝灰)进行采样物性鉴别,经鉴别,堆放的固体废物(铝灰)属于具有浸出毒性危废特性的危险废物。经核查,英德南铁油气联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资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物性鉴别报告》、《内部协议》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0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英环罚告字〔2019〕52A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于2019年12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报告》,你所提出的理由不充分,缺乏法律依据,经我局讨论,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零玖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帐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帐号:440761001156241035009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