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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友福商店不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0-03-25 11:27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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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市监城北处字[2020]05号



当事人:英德市友福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3518E4U

经营场所:英德市英城教育路北英中西一幢A1座一楼


  2020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获举报到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当事人部分商品未设立标价签,当事人有未明码标价的嫌疑。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遂于2020年2月3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1日在店内收银机上摆售的天虹卫生口罩2包(规格:10个装)未依法设立标价签,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及销售单据,根据当事人供述,至查获止,该款口罩销售价为每包25元,总货值为50元,未成功销售出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证的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相片1份共2页,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涉案卫生口罩未设标价签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案卫生口罩的进货、销售及未设标价签的情况。

  2020年2月6日,本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英市监城北告字[2020]01号),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卫生口罩未依法设立标价签,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案发后根据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不长,违法经营数量不多,违法经营金额不大,对社会危害生较小,且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卫生口罩未明码标价,损害了市场价格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英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前往英德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地址:英德市英城街道金子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六楼)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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