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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英德市康满药房未明码标价案
  • 2020-10-21 18:3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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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获英德市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督查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督查通报)后对当事人开展核查,现场核查中发现当事人药房收银台上摆售汉草 抗抑菌剂(净含量:50ml)5盒、特斯梅尔 75%酒精消毒液 喷雾型(净含量:200ml)8支及在危险品专柜内摆放的漓峰 乙醇消毒液(净含量:500ml)35瓶,均未依法设立商品标价签,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等有关情况。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2月10日开展对部分商品调整价格,陆续更换商品标价签,后因打印机缺墨,一直未将上述商品的新商品标价签及时更新。危险品专柜内摆放的漓峰 乙醇消毒液(净含量:500ml)未调价,但在2020年2月22日因清洁时打湿了商品标价签丢弃而未及时重设。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未依法设立标价签,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的行为。2020年3月,英德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没收违法所得143元;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本案中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销售的防疫商品未明码标价,损害了市场价格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局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手写或其它方式及时更换商品标价签,其打印机缺墨不能作为免除明码标价义务的理由。销售的商品应当依法设立标价签,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违反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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