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英发改价检处〔2018〕1号
当事人: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11月15日至11月24日对你公司的新天地楼盘(五、六、七期)商品销售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
你公司2017年11月15日至11月24日,在销售商品房时,261套商品房没有明码标价和执行“一套一标”,违反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英发改价检告〔2018〕1号),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价〔2012〕176号)第九条第(二)、(四)项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罚款26100元。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款26100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检查股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法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或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