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英发改价检处〔2017〕1号
当事人:英德市九州驿站度假营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健玲职务:董事长 电话:0763-2619111
地 址:英德市石牯塘镇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5月3日对你单位的门票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
英德市九州驿站度假营地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29日至4月30日上午11点前,门票价格执行每人65元(成人票),4月30日11点后执行优惠票价每人52元。今年4月29日至5月1日属“五.一”节假日期间,该景点门票价格执行八折优惠后应是每人52元。该公司在2017年4月29日至4月30日上午11点前执行门票价格65元,违反了广东省物价局等八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粤价[2009]95号)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该公司每人多收13元,多收金额1547元(多收人次119人,已退还2人次,实际未退1521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收费情况,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填写检查登记表,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笔录,提取你公司相关证据清单。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英发改价检告〔2017〕1号),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八条第(二)、(五)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21元和并处罚款770元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行政处罚)要求将违法所得1521元和罚款770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检查股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法律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或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