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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7-06-16 02:29
  • 来源: 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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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改价处〔20171

 

当事人:英德市九州驿站度假营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健玲职务:董事长 电话:0763-2619111

地 址:英德市石牯塘镇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753日对你单位的门票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

英德市九州驿站度假营地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29日至4月30日上午11点前,门票价格执行每人65元(成人票),4月30日11点后执行优惠票价每人52元。今年4月29日至5月1日属“五.一”节假日期间,该景点门票价格执行八折优惠后应是每人52元。该公司在2017年4月29日至4月30日上午11点前执行门票价格65元,违反了广东省物价局等八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粤价[2009]95号)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该公司每人多收13元,多收金额1547元(多收人次119人,已退还2人次,实际未退1521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收费情况,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填写检查登记表,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笔录,提取你公司相关证据清单。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改价告〔20171号),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条第(、(五)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21和并处罚款770元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行政处罚)要求将违法所得1521和罚款770元如数汇入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英德市发展改革局物价检查股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法律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发展改革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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