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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6-12-08 16:00
  • 来源: 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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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书 

发改价处〔2016〕1

当事人:英德市东华镇中心卫生

地 址:英德市东华镇

根据上级的部署安排,我们对你院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心包穿刺术超标收费8.1元/次,多收金额16.2元;

二、丙型肝炎抗体测定(定性)超标收费0.6元/次,多收金额183元;

三、粪便常规重复收费,多收金额401.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清远市物价局和清远市卫生局《关于清远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市价[2006]104号)的规定,违法所得合计600.4元。

以上收费情况,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填写检查登记表,提取该院收费清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改价告〔2016〕1号),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4元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行政处罚)要求将违法所得600.4元如数汇入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发展改革局物价检查股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法律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发展改革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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