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的规定,授权县级政府定价目录如下:
一、医院制剂价格。
二、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及幼儿教育收费标准;非学历高等教育收费标准。
三、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
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五、热力出厂价格。
六、地方公路渡口过渡费,交通事故拯救费,违章、故障、事故车辆拖车费,公路汽车运输客货站场费收费标准。
七、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价格;殡葬服务费,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费收费标准。
八、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费收费标准和配售材料综合费率。
九、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以及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
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十一、自来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十二、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十三、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清洁卫生费,除“四害”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十四、公共汽车、出租小车、轮渡票价。
十五、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十六、旅游景点门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