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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预缴申报篇
  • 2019-04-17 08:57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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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纳税人关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如下,供学习参考。

1.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标准是按差额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复: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是否需要预缴税款的标准是以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判断。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并以此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了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复: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 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答复: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4.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但需要向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复:对于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但需要向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预缴增值税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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