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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 2018-01-23 09:3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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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文执法201241

 

关于印发《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

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体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总、支)队,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局在广泛征求全省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符合社会发展实际。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原则。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

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下列适用规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十条 当事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

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选择其中最重的一个违法行为定性并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种类,由轻到重的基本排序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工具;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第十二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第十三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出有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

(三)应当先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再作其他处罚的, 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不作其他处罚;

(四)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以下予以处罚,但减轻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下限数额的50%。

第十五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中间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对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罚款数额可以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但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

  4、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予以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三)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不得低于中间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

5、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行政处罚之间的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或并处;

(二)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中间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处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处罚。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可选择的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种类的,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处罚;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并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节轻微未及时纠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应当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员、当年退伍转业军人、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在自主创业初期发生的违法行为;

    2、擅自变更经营者姓名或名称、经营地址、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等审批登记事项,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满3个月;

   3、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未将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以及备案编号等;

    5、其他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前置性条件的,必须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经营额较小或违法所得较小的; 

(三)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人员、残疾人员实施一般性违法行为的;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的未成年人属于非在校学生,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五)从轻行政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办案的人员或机构拟作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建议的,必须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文书中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核审的人员或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拟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给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

(二)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拟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除个体工商户违法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经营活动外,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违法行为,拟在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具体说明裁量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违反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变更,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三十条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责令纠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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