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4.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5.均无配偶;
6.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所需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身份证;
集体户口须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口首页;
军人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全国统一表格);
2.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办理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按指纹;
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1. 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备注
补办结婚登记按照结婚登记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