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是党和政府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惠民利民举措,是民政部门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涉及广大婚姻和疏剪登记当事人利益福祉,各地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通知》要求,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
一、确保自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立即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个婚姻和收养登记机关,确保辖区内所有登记机关自4月1日起不再向任何当事人收取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二、积极做好与当地财政部门的对接协调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各地要立即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对接,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测算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额度,配合财政部门将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三、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各地要在民政部门及婚姻和收养登记窗口公示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文件、监督电话等,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