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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政策清单
  • 2026-07-09 10:11
  • 来源: 英德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英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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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策清单

政策内容

申请条件

实施单位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救助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等。

本省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民政部门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向特困人员发放救助金,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对象安排入住集中供养机构,对象享受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等。

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民政部门

3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本省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家庭。

民政部门

4

刚性支出家庭

享受临时救助和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等。

本省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

民政部门

5

临时救助待遇

1.发放临时救助资金;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包括我国大陆公民、在清居住的台港澳居民。

民政部门

6

孤儿救助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民政部门

7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具有本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民政部门

8

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费

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天150元,原则上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

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并经医院确认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  。

民政部门

9

高龄老人津贴

按标准发放高龄津贴: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30元;90至99岁,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5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300元。

具有英德市户籍且年龄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民政部门

1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补贴。

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民政部门

11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补贴。

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民政部门

12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按照标准执行。

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符合改造条件且同意改造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范围。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包括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

残联组织

13

康复救助

按各项标准进行补助。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清远市户籍以及广东省财政转移支付市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残联组织

14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教育部门

15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 1250 元、初中每生每年 1500 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 625 元、初中每生每年 750 元。

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教育部门

16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基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外省户籍原建档立卡家庭(脱贫户)本地学籍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教育部门

17

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教育部门

18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财政对中等职业学校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具体折算系数按现行标准执行。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教育部门

19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教育部门

20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1.省内高校: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
2.省外高校:每生一次性资助5000元。

1.省内高校:资助对象是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一年级新生。
2.省外高校:资助范围与对象为参加当年高考,并被省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自愿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对象原则上从高三毕业班获得国家助学金且已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中遴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教育部门

2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贷款期限按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最短6年确定;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70个基点(即LPR5Y-0.7%)执行;自毕业当年起自付利息,可享受5年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资助。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对象: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并入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以上高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3.学生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且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教育部门

22

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

收入型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我市居民医保资助参保范围的特殊人员,其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一、收入型救助对象:(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认定部门:民政部门)(二)纳入监测范围的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认定部门:乡村振兴部门)
二、其他符合全额资助参保条件的特殊人员:(一)具有清远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三级的残疾人和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认定部门:残疾人联合会)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并同时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扶助对象的条件。(认定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三)农村户籍纯二女结扎户: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且终生不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夫妻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女孩。包括符合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人群范围应同时符合《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及《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奖励优惠对象的条件。(认定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四)未参保的无名氏精神病患者:经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符合收治条件且已收治的患者。(认定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五)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精神病患者。(认定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六)麻风病患者: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为麻风病的患者。(负责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七)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认定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八)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五老”人员。(认定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医保部门

23

医疗救助待遇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 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该类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和全额 资助参加居民医保。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 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该类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享受医 疗救助,不享受资助参加居民医保。即《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 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 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 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 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 三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强制医 疗精神病患者、麻风病患者、符合纳入救助范围的尘肺病患者
(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医保部门

24

疾病应急救助

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卫健部门

25

城镇住房保障

通过政府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居住需求。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建部门

26

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自愿向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包括以下 6类人员:一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二是农村低保户(含单列低保人);三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四是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含支出型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五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六是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简称其他脱贫户)。

住建部门

27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补贴

发放补贴

岗位由各地按省部署开发,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

人社部门

28

一次性求职补贴

发放补贴

在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成员,或属于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学年学生。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学生在毕业前向所在学校申请,学校初审后提交人社部门复审。

人社部门

29

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社会救助相衔接。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司法部门

30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因重大疾病申请救助,个人自付费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按照7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个人自付费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按照8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的,按照9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因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申请救助,如果可以提供相关支出票据的,参照因重大疾病申请救助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如果难以提供相关支出票据的,根据申请人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1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1.应急期生活救助;2.过渡期生活救助;3.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4.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5.冬春生活救助。

1.应急期生活救助:对因灾房屋受淹、损坏、倒塌及房屋处于危险地带需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应急期生活救助。2.过渡期生活救助:对因灾无房可住(因灾房屋全部倒塌或房屋严重损坏、经县级以上住房建设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需重建的),且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发放抚慰金给其家属。4.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一)因灾“全倒户”:指居民住房承重结构整体塌落或倾斜,必须重建房屋的家庭。对居民住房因洪水浸泡、山体滑坡等原因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濒于崩溃、倒毁,所有住房必须进行拆除重建,以及经县级以上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全倒户”。灾害中倒塌的独立厨房、厕所、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没有人居住的房屋,或者房屋全部倒塌但另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
(二)因灾“严损户”: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房屋已无维修价值且无其他住房的住户。
5.冬春生活救助:对因灾导致冬春期间存在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辖区内含非常住人口)给予冬春生活救助。当年未受灾人员、政府集中供养人员不得纳入救助范围。

应急部门

32

城乡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根据清远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妇联、民政局的有关救助政策上报符合条件对象材料到清远市妇联,同一对象不得重复救助。

确诊为“两癌”及癌前病变的清远市户籍民政救助女性对象,具体包括低保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患病妇女。2026—2028年期间,在清远市域内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两癌”及癌前病变,并完成手术治疗的患病妇女。救助对象优先救助农村、城镇低保及残疾妇女;已获得往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广东省乡村振兴基金会 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农村母亲关爱工程”项目、清远市低收入妇女“两癌”医疗救助项目资金救助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重复享受本项目救助政策。

妇联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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